收費權質押和應收賬款質押的區(qū)別是什么?
恒碩桑
《物權法》征求意見稿曾將公路、橋梁等收費權單獨列在可出質的權利當中,但在審議過程中,有觀點認為收費權作為一種預期債權可以納入“應收賬款”,并且鑒于現實收費情況混亂,何種收費權可以質押、何種不可尚無定論,需要進一步清理。鑒于此,《物權法》規(guī)定了僅應收賬款質押,而《擔保法》司法解釋及《應收賬款登記辦法》中也將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質押歸入應收賬款質押中。那么收費權質押和應收賬款質押的區(qū)別是什么呢?
1、質押的客體不同:收費權質押的客體并非是實現或未實現的收費,而是收費權本身。收費權本身是一種將來獲得不特定主體一定債權的資格,其本身并不等于債權債務的成立。當作為收費權人的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債務時,質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不是將來不特定的基于收費權產生的債權,而是經過行政特許的收費權本身的該種資格。而應收賬款質押的客體則是具有相對性的債權,即應收賬款。嚴格意義上的應收賬款僅指具有合同基礎的債權。對于雙方尚未締約,而是一方在將來可能與另一方締約并獲得收益的情況,不屬于“應收賬款”的范疇,因此也不能納入應收賬款質押。
2、登記機構不同:由于物權法并未單獨列出收費權質押,目前收費權質押的登記機構尚未統(tǒng)一,而是在部門規(guī)章及地方政府規(guī)章中體現,通常是在該收費權對應的主管部門進行質押登記。例如參照《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第七條,對公路收費權質押,需向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并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批。根據《物權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包括在應收賬款中的公路、橋梁等不動產收費權的質押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進行公示登記,這在立法構想上實現了收費權質押與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構的統(tǒng)一,但卻與其他部門規(guī)章、地方政府規(guī)章等的規(guī)定不一致,實踐中的操作也各有不同。
3、質權實現方式不同:實踐中由于受到特許經營或其價值評估難度較大的限制,往往是質權人通過控制收費賬戶來實際收取費用而獲得優(yōu)先清償。但須強調的是,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之前,專項收費賬戶里已有的賬款并不屬于質押的對象,即便債權人要求以該財產進行清償也不是作為質權人,而是普通債權人,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地位。而不同于收費權質押的是,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權人對于先于擔保債權到期的已經履行的那部分應收賬款具有優(yōu)先受償地位,因為質押的應收賬款的范圍和價值是確定的,無論質押的應收賬款何時收回,質權人在其債權得不到清償時均以該整體的應收賬款進行清償。此外,應收賬款質權在實現過程中往往牽涉到次債務人,即出質人的債務人,收費權質權在實現過程中則不會涉及到該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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